深圳政法委日前公布了一起遺產(chǎn)糾紛案例:劉女士出生在一個重男輕女的家庭,父母從小就偏愛弟弟,畢業(yè)之后劉女士來到深圳打拼,在擁有事業(yè)的同時結識了李先生,后來兩人順利結婚生子。本以為生活就會這樣一直幸福下去,但一場突如其來的意外奪去了劉女士的生命。
悲痛欲絕的李先生,在處理完妻子的喪葬事宜后,收到了岳父岳母的起訴狀,要求分割劉女士的遺產(chǎn),而這里面包括了自己從父母那里繼承得來的一處房子。
當時李先生的岳父母表示,因為劉女士生前沒有留遺囑,所以他們作為女兒的法定繼承人,有權利繼承劉女士的財產(chǎn),親家留給女婿的房產(chǎn)是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,屬于女兒的份額也應該作為遺產(chǎn)進行分割。
李先生則表示,他名下的房產(chǎn)是自己父母留給自己的,不應作為遺產(chǎn)進行分割。岳父母對劉女士生前往來較少且每次都是索要錢財,同時也沒有對劉女士承擔在臨終前及去世后的相關照顧和喪葬事宜,因此他應當多分、岳父母應當少分;再加上孩子與妻子生前共同生活且還是未成年人,沒有生活來源,李先生請求多分遺產(chǎn)。
最終法院判決,劉女士的遺產(chǎn)包含丈夫李先生從其父母處繼承取得的房產(chǎn),該房產(chǎn)中的一半份額屬于劉女士,應作為遺產(chǎn)進行分配,考慮到丈夫李先生對劉女士盡了主要扶養(yǎng)義務,可以多分。最終分配方案為李先生繼承28%份額,其余三人(劉女士兒子、劉女士父母)各繼承24%份額。
之后李先生選擇訂立遺囑,將財產(chǎn)指定為孩子的個人財產(chǎn),另外在遺囑中還為孩子指定了自己最信任的妹妹作為監(jiān)護人,在孩子成年之前代替自己守護孩子的財產(chǎn)和生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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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遺囑是多么重要
來源:新民晚報綜合深圳政法、第一現(xiàn)場、網(wǎng)友評論
轉自:紅星新聞